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强化校纪委对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充分发挥校纪委委员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学校管党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制度,决定建立校纪委委员联系分党委工作制度。
第二条 校纪委委员在校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二级分党委工作。
第三条 校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工作,要按照上级纪委、学校党建工作部署和校纪委工作安排,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党组织抓好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决策部署的学习贯彻工作;
(二)了解二级单位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三)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及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四)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党组织开展纪律教育;
(五)参与检查二级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校内巡察和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督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
(六)配合做好联系单位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及领导干部约谈提醒工作;
(七)听取二级单位党组织干部群众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校纪委委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工作指导,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纪委委员要带头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掌握监督执纪专业知识,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2.纪委委员原则上每学期到联系单位不少于1次,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列席会议、个别访谈、督促指导、参与活动、调查研究等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3.纪委委员对联系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提醒、制止和纠正,并报学校纪委备案。遇有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随时开展联系,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报告。
4.纪委委员在联系单位开展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规依纪正确履行职责,主动接受联系单位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工作联系档案,每位纪委委员要将每次联系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
第六条 纪委委员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把联系工作作为履行纪委委员职责的重要工作,认真履职,切实抓出实效。
第七条 纪委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自觉接受所联系分党委的监督。
第八条 校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基层单位的确定由校纪委研究公布,并根据干部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