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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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3-10-11 作者: 来源: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点击:

一、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湖北医药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反映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检举控告。

2.学校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学校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举报材料应当包含的内容

1.被举报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等信息。如果同时举报多个人,请分别写清楚。

2.举报的主要问题,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经过、涉及财物、造成的后果等信息。

3.尽量附上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信息。

4.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关于诬告陷害查处办理

诬告陷害是指检举控告人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反映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人,属于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核查;不属于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移送相应公安机关或者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组织)处理。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六、信访举报温馨小提示
   检举控告莫着急,受理范围要知悉;

四种渠道任选一,请勿多投重复投;

举报要素需齐全,关键问题要具体;

分级处理有规定,等待结果请耐心;

实名举报优先办,严格保密有纪律;

实事求是讲问题,诬告陷害要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