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分党委纪检委员日常监督工作,充分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打通党内监督“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委派驻(出)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办法(试行)》(鄂纪办〔202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党委纪检委员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开展日常监督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提高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
1.分党委中心组及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确保政令畅通等情况;
2.分党委“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3.分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4.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纠治“四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5.分党委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请示报告制度等情况;
6.分党委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发展党员等制度情况;
7.分党委组织选人用人、推荐使用干部情况;
8.在巡视巡察和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情况;
9.本单位或分党委所属职能部门权力运行情况特别是职称评审、招生录取、人员招聘、基建工程、采购招标、财务管理、项目经费使用、评优表模、绩效分配、奖助学金发放、学生转专业等情况;
10.教职工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包括社会兼职、婚姻变化、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等情况;
11.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四条 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
1.沟通协调。每半年会同所在分党委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政治生态、研究部署工作、提出措施建议、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纪检委员与分党委书记经常就作风建设、廉政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推动分党委准确把握本单位政治生态,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2.参加会议。纪检委员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及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后及时查阅相关会议材料并记录在案。对中央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应当传达贯彻的,及时提醒、督促落实;对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及时提出建议;对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决策,及时坚决抵制,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提醒、监督受到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
3.开展信访监督。主动公开纪检委员监督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本单位师生的信访举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并移交信访材料,协助调查处理。
4.查阅资料。纪检委员可以查阅本单位涉及日常监督内容的所有工作资料。
5.提醒谈话。对本单位重要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等,开展廉政提醒谈话。
6.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对副科级以下的人员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表彰评优、出国(境)等情况提出党风廉政意见建议。
7.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权力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紧盯重要节点、关键环节,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纠治“四风”情况、“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8.督促整改。对上级巡视巡察和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反馈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提出工作建议。
9.报告。每年年底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发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纪检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该报告没有报告,导致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的;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违规违纪违法决策不制止、不抵制、不报告的;
4.落实工作部署不力,工作严重滞后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