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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重点领域重要事项报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1    作者:     来源: 湖北医药学院纪委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增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廉政风险,不断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落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领域重要事项”是指校内涉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出租、招生考试、干部选用、人员招聘、职称评审、组织处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域的重点事项(具体见附件1)。

第三条 重要事项中工程建设(含维修)、物资采购报备事项依照湖医药纪发〔2018〕3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重要事项报备分事前报备和事后报备。凡列入事前报备范围的事项,在实施前,牵头实施部门(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湖北医药学院重要事项报备表》(附件2),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时附工作方案或相关资料;凡列入事后报备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在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将相关材料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五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收到报备材料后,指派专人认真审阅报备材料,若有异议提出监督意见,并与报备部门(单位)沟通,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反馈。对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的监督意见,报备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考虑和采纳。

第六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事前报备的重要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建议,填写《湖北医药学院重要事项监督记录表》(附件3)。

第七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重要事项的监督是对实施部门(单位)自我监督的再监督,主要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以及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事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不影响和替代其他管理流程,不参与实施部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替代实施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实施部门(单位)应强化自我监管职责,严格依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各自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其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等,确保权力阳光、规范运行。

第九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加强对参加重要事项监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纪律要求,严防“灯下黑”。监督人员不正确履职,违反廉洁纪律,无故干扰、刁难实施部门(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从重处理。

第十条 严肃责任追究。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要事项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对应当报备事项未及时规范报备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进行通报,并对实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刻意瞒报、谎报,逃避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条规和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医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实施报备的重要事项参考目录

附件2:湖北医药学院重要事项报备表

附件3:湖北医药学院重要事项监督记录表

  • 附件【附件1、2、3.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