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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

发布日期:2024-10-23    作者:     来源: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点击:

为推进学校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升治理效能,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纪委机关、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办法>的通知》(鄂纪办发〔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程序规范,各司其职、配合联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互通、力量统筹、线索移送、治理协同、上下联动等工作机制,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有机贯通、同向发力,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督格局。

二、日常工作联络机构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内设纪检监察室和财务处内控科为纪检监察监督和财会监督日常工作联络机构,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财务处分管处长作为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工作协调机制

(一)定期会商机制

主要会商内容:

1.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校党政相关工作要求,研究监督落实举措;

2.通报上年度财会监督情况和本年度财会监督计划;

3.研究重点领域、重要事项联合监督方案;

4.上年度贯通协调情况、进一步改进贯通协调工作及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原则上每学期开展定期会商。其他需要会商内容,根据涉及事项及轻重缓急,由双方联络员负责协调,择机会商。如遇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及时会商。(责任人:部门联络员)

(二)信息互通机制

结合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需要,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明确信息互通标准,确定双方监督数据交换、比对,推进数据资源共享。

1.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重点向财务处通报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领域的监督方案、信访和案件分析材料、调研报告、情况通报、问题清单,以及其他需要财务处了解掌握的监督执纪执法信息。

(责任单位:纪委纪检监察室)

2.财务处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通报财会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总结、上级职能部门对学校财务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财务处对各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财经纪律等方面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3.财务处定期向纪委报告退单统计、特殊事项审批、不合规报销情况,重点侧重三公经费、差旅费、设备维修、小型维修、办公耗材等事项;报告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经济业务风险点情况;报告年度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财务处内控科负责)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财务处收到对方互通信息数据后,应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第一时间全面比对部门掌握信息,针对差别点联合会商研判,对发现问题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向相关部门转办或发交办函,并及时督促整改提升。发现问题线索按照“线索移送”机制处理。

(三)力量统筹机制

整合资源力量,开展业务交流,发挥各自特长,推动联合协同监督。

1.开展专项检查。主要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师生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解决学校财经领域突出问题中开展联合检查。(责任单位:纪委纪检监察室)

2.开展专项治理。主要针对风险隐患突出、师生反映强烈、问题易发多发,涉及三公经费使用管理、专项建设资金拨付、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财务处)

3.推动重要工作。对涉及学校重要全局性财务工作(学生资助、教职工养老金缴纳)、阶段性重点工作(学费收缴、突发情况处置),财务处可商请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参与,并根据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督导及追责问责工作。(责任单位:财务处、纪委)

4.协助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积极发挥财会监督专业力量作用,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需要了解情况、咨询专业事项意见、抽调人员配合工作的予以协助,同时,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提供有关数据,依法配合信息协查、对比分析等工作。(责任单位:财务处)

(四)线索移送机制。财务处在履行职能监管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移送。(责任单位:财务处)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违反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由财务处处理的,及时移交,督促其有效处置并及时报送办理结果。(责任单位:纪委)

移送问题线索前一般应当沟通协商,按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公函形式移送,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应当一并移送。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对方反馈问题线索处置结果。

(五)治理协同机制

联合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推动强监督与抓落实、促治理有机贯通,形成监督、整改、治理闭环,把监督效能转化为治理效能。

1.推动问题整改。根据对学校财务日常监督检查、分析研判发现及上级财会职能监督反馈的重点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时反馈,并将其纳入整改监督范围。必要时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单位:纪委、财务处)

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移交的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财务处履行整改督办责任,定期通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财务处)

2.强化结果运用。全面梳理涉及财务方面年度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信息,将其统筹运用到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把手”谈话、出具廉政意见、纪检监察建议等工作中,作为谋划工作、完善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参考,督促防范化解财务风险。(责任单位:纪委)

财务处将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反馈的问题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作为问题整改、谋划工作、完善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财务处)

3.以案促改促治。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联合校财务处对财会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强化警示教育,督促相关单位举一反三、强化整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发现财会领域的制度漏洞、财会监督的制度缺失问题,依规向财务处提出建议,督促整改整治,推动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责任单位:纪委、财务处)

(六)协同联动机制。纪检监察监督和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在校党委集中领导下,由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和分管财务处领导统筹调度、指导督导。校纪检监察机构和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对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做到重点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落实。(责任单位:纪委、财务处)

四、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湖北省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工作办法》,认真落实学校具体实施办法。在监督贯通协调工作中,若存在隐匿或不按规定移送线索、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违规打听、泄露线索或案件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